kb体育在律师圈,流行着这样的一种宣传说法,那就是社会大浪中,公司犹如行走在千万人都要经过的大桥,平日里没有会扶着栏杆,可没有栏杆的保护,就会让人觉得害怕,而“律师就像桥上的栏杆……”,可以提醒公司经营中的危险,保护公司免受违法侵害,所以,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避免经营活动中无处不在的法律风险。可是,凡事没有绝对的,公司聘请了律师法律顾问,不等于就进了法律保险箱,不等于不会惹上违法事项,甚至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近日,有律师实名通过自媒体发布了一条《告全国律师同行书》(就不截图了,省得文章阅读量一大kb体育,就有人来投诉说截图侵权了;也不点出名字了,省得有人来投诉借他的事儿蹭流量;也不谈案件的法律分析了,省得有人指责听了一面之词就轻言法律结果),有人截图发给了烟语君,问如何看待。
文章的大意是,自己曾经是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公司因为“以五证手续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为依托”,被当地的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了刑事责任。令作者没有想到的是,当地的检察机关也将律师也起诉到了法院,指控理由是,“明知该房地产公司没有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审核合同”。
文章认为,房地产公司以五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为依托进行融资,属于手续不全下提前卖房的违法销售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律师只是审核合同,并不负责公司的运营,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审核过的合同,采用与否决定权在公司,不会直接导致犯罪行为;况且律师审核合同时,也提出过销售不合法的问题......
文章最后惊呼,“如果律师审核合同就构成犯罪,那我们任何律师的业务都不能做了。律师审核一个民间借款合同,如果这个合同被用了100次,那律师就是犯罪了。”
再次申明一下,以上的内容来自律师的一面之词,本文无意对案件,也无法对这个案件给出法律意见。不认可司法机关的认定,作为被告人公开发表自己的异议,这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只看见案件一方,特别是刑事被告人一方的言词,连法律文书都没有看到,作为案外人就给出案件的法律意见,是不负责任的。
有法律人看罢以上文章,以律师审核合同时应该注意的刑事风险为题撰文评论道,近些年律师涉及刑事责任的,很多都是民商律师,需要律师重视和审视自己在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自己行为的底线是什么?自己行为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记得此前曾经有一个案例,某企业发明了一种新的销售模式,结果被司法机关定性为犯罪行为,涉案人员被判刑。有人为这案件喊冤,具体案情不记得了,只记得文章中有句话,这个企业在设计实施这个销售模式之前,还专门找了不少法律专业人员召开过座谈会,论证该销售模式的合法性。经过一致论证,不具有违法性,才去投入运营的,没想到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kb体育。
这里面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不应该在审核合同时,除了合同条款的违法性审查之外,认识到合同内容实施之后的法律风险以及社会危害性;二是究竟如何看待和处理律师跟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关系问题,是该服从企业意志将其违法要求,以掩盖目的逃避监管的合法形式体现出来,还是直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还是违法的不予审核,还是不惧企业“你不干有的是律师干”的威胁直接予以拒绝法律顾问关系?
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按照以上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好,代理案件也好,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要维护其包括违法权益在内的一切权益;律师接受委托事项之后,首先要做的是评估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并且要告知委托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审核过的合同),应该保证内容的合法性。
奈何,以上的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在一些律师看来,现实中都一一照做的话,自己就会根本没有市场竞争力,还会招来客户的,“你不做,有的是律师做”的训斥。
在一些人看来,客户支付了律师费用,律师就是要让客户满意的,无论其提出了什么要求。委托事项即使违法,能通过自己的运作让客从刑事违法变成行政违法,从行政违法变成民事违法,这才是一个律师的本事,才能留住客户,体现自己作为法律人的价值。
还有一种现实就是,某种违法行为,即便是已经有司法案例的,可在某些地方某些行业某些人员身上,仍在大行其道。比如说,律师行贿,大体相当的行贿金额,有的律师被判刑了,有的律师却仅是被处罚停业几个月而已,还有的律师即便经过媒体报道了,仍然担任律协领导。
如此一来的话,又怎么禁得住律师胆大者为顾问单位违法犯罪提供“合法性”意见,并视之为合法执业?如果律师文章中所称的开发商销售模式,业界已经成为了普遍做法的话,单单拿出其来追究刑事责任,其不觉得冤枉才怪!
不管怎么说,以上说的都是问题探讨罢了,不构成对于上述律师文章的中案例的法律观点看法。最近,南方某地一律师因为任职黑社会组织法律顾问、提供了借贷合同模版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又出来一起律师为开发商审核销售合同文本涉案的。可见,司法机关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审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在加大,值得法律人警惕和深思。
可能别人也是这么做的就没事儿,可轮到自己身上就是一桩刑事案件,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不提前作为预见或预防,一旦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再想通过舆论挽救,难度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