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其中,东莞法院的《某贸易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租赁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是广东省委推动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通过“强县促镇带村”,把县镇村发展短板转化为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
2015年9月10日,甲方某镇属企业贸易公司与乙方某投资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15元/m/月计,每3年递增5%,租赁期20年;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4年内,引入3至5家上市企业落户该镇(租赁期内引入不少于20家);从签订合同后第5年开始,落户企业年纳税达2亿元,按年10%递增,达不到该额度时,由乙方按差额的10%补偿甲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投资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但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招商纳税总额仅为3400万元。某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某投资公司补偿税收差额1600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招商引资条款有效,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租赁合同主要目的是使用租赁物和收取租金;双方并未将招商创税纳入解约条款中;履约过程中某贸易公司也未对招商创税有任何督促、协助、推动等行为和作用。故招商创税并非案涉租赁合同主要义务。同时,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招商和创税指标客观上难以实现,以及无证据显示因创税指标未达到致使某贸易公司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等因素,kb体育决定将原约定调整为按合同期第5年的税收差额的5%(约829万元)一次性补偿给某贸易公司,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政府物业招租合同约定招商创税条款,对激励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具有积极作用,实际履行过程中,应根据合同目的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违约责任。本案在认定承租人招商创税义务的同时,综合考量新冠疫情对招商引资和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适当调低承租人违约金计赔标准,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减轻企业经营压力、避免因合同解除导致物业空置产生二次损失产生积极作用,彰显了扶企稳企司法理念。
陈某华是东莞市某镇某巷31号和18号楼所有权人。两楼相邻,之间有一片空地,空地上方建有铁棚,中间留有空隙,kb体育为避免楼上住户扔的垃圾掉在一楼厨房里,18号楼租户母某忠在该空隙处搭建了塑料薄膜遮阳棚。31号楼租户是田某,董某健(10岁)的家人从田某手中转租了其中的401房。2021年6月22日下午,董某健为捡回掉落在铁棚顶上的物品,从31号楼二楼平台越过栏杆,在铁棚顶上行走,走到塑料遮阳棚时,当场从棚顶掉落到田某家中,致严重伤残。董某健认为,房东陈某华未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承租人母某忠与转租人田某等未采取实际措施防范危害发生,均有过错,遂起诉请求三人赔偿损失。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华作为31号楼房屋所有权人,其建造的房屋栏杆高度仅78厘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关于“当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陈某华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董某健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田某作为31号楼的二手房东,其对所租赁的房屋具有管理义务,明知其所租赁的房屋栏杆不及1.05米,却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责任。母某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董某健没有预见可能的风险,擅自翻越栏杆到铁棚上方行走,其后又踩踏与铁棚完全不一样的塑料遮阳棚,导致事故发生,其监护人对此未加以阻止,应负主要责任。判决陈某华负担18%的责任,赔偿12.6万余元;田某负担12%的责任,赔偿8.4万余元;驳回董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城镇化过程中,居民自建房并用于出租较为普遍,因自建房安全设施不达标引发的安全事故纠纷易发频发。本案房东及二手房东对出租标的均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保证房屋护栏高度符合标准,对事故发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合理划分监护人和房东间的责任,对引导城乡结合部居民完善自建房安全设施、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避免高空坠落事件发生具有积极作用。kb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