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体育邻居双方因多次发生肢体冲突,一方在自家屋前屋后及另一方回家的路上一共安装了5个摄像头,另一方认为未经其同意摄制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诉至法院请求拆除。8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朱某夫妇拆除其安装于自家房屋东北角、西北角、西南角摄像头,拆除其安装于房屋东侧铁架上的东侧摄像头、铁架上沿可360°旋转的摄像头,并删除其已经拍摄到的涉及原告陆某的视频。
陆某与朱某夫妇系左右邻居。朱某夫妇家紧邻陆某家的西侧。朱某家的西侧紧邻陆某亲家的房屋。双方家的南、北均有东西向的弄堂(以下分别简称南弄堂、北弄堂)。该两条弄堂东侧与一条河流相邻、西侧通向南北向的大路。双方房前弄堂的南侧有一字排开的三户人家居住,三户人家均开设了北门,双方房屋后弄堂北侧有一字排开的多户人家居住。
陆某每次回家必须经过朱某家的房屋门口或房屋北侧。2021年11月的一天,陆某的外孙李某与朱某的妻子葛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用双手握住葛某家不锈钢大门的栏杆并用力前后摇晃,导致不锈钢大门变形。后李某被当地派出所给予罚款500元。然而处警的民警刚刚离开,李某的妻子就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葛某夫妇。后当地派出所对李某的妻子的上述行为给予罚款200元。
双方为此彻底结下了梁子。此后,李某的岳母在公安民警处警过程中,又两次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朱某及家人,被处以罚款500元。李某的岳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仍被驳回诉讼请求。
两家的矛盾也随之愈演愈烈,关系也已到了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严重对立状态。 后朱某夫妇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决定在其房屋东侧搭设铁架,在该铁架的下沿安装了东侧摄像头(镜头朝向南弄堂的西侧,以下简称屋南东摄像头),铁架的上沿安装了中间摄像头(该摄像头可360度旋转,以下简称屋南中摄像头),朱某夫妇还在房屋西南角处安装了摄像头(镜头朝向南弄堂的东侧,以下简称屋南西摄像头)kb体育。
但就这是这样,朱某夫妇想想还是不放心,就又在其房屋的东北角、西北角分别安装了摄像头,其中东北角摄像头镜头朝向北弄堂西侧,西北角摄像头镜头朝向北弄堂东侧。上述五个摄像头除屋南中摄像头外其余为相对固定式摄像头,五个摄像头均连接在朱某妻子的手机上。
陆某认为,朱某夫妇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陆某房屋前后两条弄堂,摄像头可覆盖范围西至弄堂口、东至河塘边,相较其他公共空间,该弄堂通行人员较特定,即陆某及其家人、亲友,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遂把朱某夫妇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拆除上述5个摄像头。
朱某夫妇辩称,双方有过多次矛盾,之前因为没有监控被陆某的家人伤害过多次,也曾被陆某一家诬陷偷东西,其安装监控并非为了获得陆某的隐私,也无窃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迫不得已在屋前屋后安装监控设施,请求法院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经现场进行演示,朱某夫妇安装屋南东摄像头可拍摄南弄堂至出口处,屋南西摄像头可拍摄南弄堂至东侧河流处(可拍摄到陆某家的南围墙),屋南中摄像头拍摄其自家屋顶放花处;房屋东北角摄像头拍摄北弄堂至出口处,房屋西北角摄像头拍摄北弄堂至东侧河流处(可拍摄到陆某的房屋北墙)。上述摄像头进行演示时未看见能拍摄到陆某家院内及屋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陆某对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陆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安装摄像头,但拍摄范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朱某夫妇事先未经陆某同意安装了可拍摄弄堂全貌的摄像头,虽南北两弄堂为陆某、朱某夫妇及弄堂南北邻居共同使用,但相较其他社会公共空间,上述两弄堂通行人员更为特定,也为陆某回家的必经通道,弄堂内的行为与其个人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同,属于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该“过渡空间”内的行为若涉及隐私权的,也应得到保护。在此处安装的摄像头即使未直接正对陆某家的大门,但可拍摄到陆某日常出入情况,可记录陆某的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社交关系,可记录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陆某心理造成被监控的负担,葛某夫妇在采取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措施时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故陆某要求拆除摄像头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同时上述摄像头已经拍摄到的关于陆某的视频应被删除。虽朱某夫妇安装的可360°旋转的摄像头在法院勘查现场时正对其自家花草拍摄,但由于其可360°旋转,可拍摄到弄堂,该摄像头也应被拆除。
“日常生活中,摄像头已经随处可见。公共场合的摄像头能带来安全感,私人领域的摄像头却让人感到不安。”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杨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隐私的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但隐私并非只存在于私人生活领域,公共领域也可能存在隐私,如果在公共领域对他人的生活习惯、私密信息和活动行程持续性窥探和侵扰,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个人信息中,行踪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并知悉该自然人的生活状态、生活规律,行踪信息泄漏将导致个人处于被他人“监控”的状态,私人生活空间可能受到侵扰,故行踪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
“现如今,许多居民为保护自身居住安全选择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对自家门口楼梯间及部分楼道范围进行监控记录。虽然住房楼梯间并不是彻底的私人空间,但往往会发生大量的私人活动,因此居民出行此场所也应当享有充分的隐私权。”杨盛提醒,每个公民应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隐私权观念,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注意保护他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如确实需要在家门口安装类似的摄像头,应该提前和邻居做好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同时保证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的范围属于自有空间,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尽最大限度做到不影响他人私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