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优化营商环境以案促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鄂尔多斯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优化营商环境以案促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kb体育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优化营商环境以案促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月14日,在全市营商环境推进会播放暗访片中,通报了杭锦旗道路限高设施乱象问题,影响极其恶劣。对此,市委要求严肃彻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为全面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及检查卡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摸清问题底数,扎实推进道路通行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规范道路限高限宽设施设置行为,kb体育全面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对照“六个必须”标准(见附件),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坚持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实现违规设施和卡点全面清除、保留设施和卡点全面公示、新增设施和卡点全面规范、安全监管措施全面创新,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道路货运物流畅通,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坚持依法严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规设置的坚决拆除取缔,依法保留的精准分类管理,新增设置的严格审批把关,确保路网畅通。
完善“政府主抓、部门协作、纵横协调、全民参与”的共治格局,确保整治到位,防止“反弹回潮”。
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旗区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在2021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照“六个必须”标准,以自治区级公示汇总清单为基数,以审核系统 PC 端为载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回头看”,对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复查,确保不漏一处、不留隐患。
重点核查六个方面内容:是否对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做到应拆尽拆;是否对依法保留的设施全部设置公示牌;是否存在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卡点等“反弹回潮”现象;是否存在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情况;是否存在管理失职、利益交换、私设乱卡、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为全面治理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整治行动。各旗区人民政府为本次专项行动的主体,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等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工作小组下设两个专项督查组,第一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德吉夫任组长,负责东部旗区督导工作;第二组由市纪委监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组长白瑞任组长,负责西部旗区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从市交通、公安、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抽调。
(一)排查阶段。2022年7月1日前,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排查本辖区内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未在交通部备案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卡点,登记数量、位置、安装单位等基本信息,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并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自查情况。
(二)整治阶段。2022年7月1日至8月10日,各旗区交通、kb体育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全面拆除取缔违规设施和卡点,保留设施全面安装公示牌,对违法违纪、管理失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治清单,该拆除的要立即拆除,该移送的要坚决移送,彻底整治行业乱象问题。
(三)总结阶段。2022年9月20日前,各旗区人民政府及两个专项督查组将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市人民政府将专题听取市交通运输局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扛起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着力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二)加强技术指导。市、旗区两级交通、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委托技术支持单位,为辖区内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利用统一开发的信息采集、审核、投诉等系统,全面记录本行业整治工作全过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程序回溯倒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市、旗区两级交通、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结合投诉举报小程序,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发现违法新增或者虚报瞒报情况等行为,一经核实,责成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一律严肃处理。
(四)强化督导问责。市专项督查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旗区排查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和抽查工作,要求抽查率不低于30%,公开通报督查情况。一旦发现里勾外联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移送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1.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2.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中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4.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5.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