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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体育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01点击数:

  kb体育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由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不高这样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的指示精神,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的重要性的认识。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为目标,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保证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同时,《*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编制完成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要保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一)从规划建设管理的源头上,保障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规范与完善。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把公共交通场站与配套设施纳入城市的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对公交客运场站设施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必需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站点。在市区设置公交专用道的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点、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要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单位通勤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新建主干道必须同步设置港湾式公交车站;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必须配套完善公交设施,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二)加快城市公共汽车换乘枢纽站和公共交通中心场站的建设。我市严重缺乏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关键环节的公交换乘枢纽和公交中心场站,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交企业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为导向,从宏观和长远发展上定位,规划建设具有现代功能的公共汽车中心枢纽场站,切实发挥其对周边公共交通服务区域的辐射覆盖作用,为我市公共交通科学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提高公交科技含量,建设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公交企业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实现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各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建立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和智能终端信息网络,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出行和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营效率。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总体要求是:特许经营、规范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协调发展。通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经营权特许等措施,建设一个经济、方便、高效、可持续发展的,以城市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交体系;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充分体现公交优先;使城市公交发展有章可循,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城市公交线路布局和运力的投放,降低线路重复率;加大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交,吸引多方资金参与城市公交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全力实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任务目标。城市公共汽车要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满足居住小区、工矿、商贸中心、集镇、旅游景点、学校等场所人群的乘车需要,努力建成方便、安全、舒适、准点、经济的公共交通系统,方便人民群众出行。

  1、进一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5以上。

  2、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控制在20—30公里/小时,准点率达到90%以上。

  3、建立覆盖规划区范围的科学合理的城市公交线路体系,确保线路投放与城市发展同步,及时满足市民通行需要。建成区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达到85%以上,中心城区达到90%以上。

  4、3年内城市公共交通全部实现统一着装和普通话服务,稳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

  (三)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导,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统筹发展城乡公交,做好城市公交与农村道路客运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城乡交通一体化,促进其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城乡结合部之间公共交通的发展,逐步引导城市公交系统向城郊延伸,让更多的城郊居民和城里人一样享受到舒适、安全、准点的公交服务,让他们共享城市文明发展的成果。要以各城郊区(镇)为中心,形成半小时公交经济圈,认真解决好近郊农民乘坐公共汽车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四)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所在地公共交通发展纳入议事日程,有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的县城,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扶持力度,形成以县城为中心的城乡公共交通网络;没有开行公共交通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划,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开通。

  特许经营是城市公用行业实现市场化经营的必要形式,是实现公用行业有序竞争和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企业相对稳定的必要手段。

  (一)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特许经营权的组织实施。授权期满,重新确定的城市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公交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和进退出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并采取招标或授予特许经营权。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

  (二)对取得城市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三)理顺*中心城区公交企业的运营结构,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集团化经营;广泛引进民间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各种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通过资本纽带进入公交领域。社会资本可以在公交客运、汽车维修、站场(站台)开发、广告等各领域参股或适当控股。通过资本多元化,深化公交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公交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公交事业,使城市公交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kb体育、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四)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制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公交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建设部138号令)等有关规定,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相关行业规范,开展切实有效的检查监督工作,全面提高公交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kb体育,确保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严格按照经营企业资质标准规范其经营行为;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要汇同相关部门,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整顿,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公交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健全公交线路、营运、信息查询公示等制度;严格公交客运市场的准入管理,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

  (五)公共交通企业要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书的约定,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民出行变化的需要,科学编制运行计划和合理配置运力,努力为市民提供更为方便的乘车服务。

  (一)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物价部门,建立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

  (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场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

  (三)实行城市公交票价的公共汽车,在运营范围内所经过的路桥收费站点,免交过路过桥费。

  (四)按规定符合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在城市用地规划中,要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总规和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综合车场、换乘枢纽站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划拨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市辖各区、市、县、自治县县城设有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产业的,也要以划拨方式解决其修理厂和综合车场的用地问题;没有开行公共交通的,要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进行明确和预留。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kb体育、专用车道、单向优先专用线,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它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汽车运行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根据城市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城区各交叉路口设置了信号控制系统的,均应考虑设置公交优先信号控制,要利用清晰的标志标线和专用信号设施,明确区分公共交通流与其它交通流,减少城市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运行的其它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路权优先的实效,切实提高公共汽车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各区、市、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并汇同相关部门,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国际旅游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主要内容,认真抓好抓扎实,以此推动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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