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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kb体育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发布时间:2023-09-28点击数:

  kb体育为了贯彻呼和浩特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提升街区环境品质,完善街区综合功能,特开展《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编制工作。

  本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规划,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的整体保护及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年11月16日起实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划是指导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文件,为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控制性规定和指导性建议,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塞上老街-大召、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两个历史文化街区。

  塞上老街-大召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大南街,南至鄂尔多斯大街,西至西顺城街,北至三关街,面积为35.28公顷。

  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德胜街和小召前街,南至华龙小区道路,西至大南街,北至四眼井巷,面积为18.28公顷。

  历史文化街区内以大召为代表的主要宗教建筑,采用藏汉式庙形制,同时借鉴传统中式庙宇特色,整体带有鲜明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佂。

  塞上老街、大召前街、圪料街等街道具有独具特色的街巷尺度与业态形式,反映出呼和浩特市传统城市格局和生活风貌。

  以塞上老街、大召前街为代表的街道构成了传统商业文化集中区域,区别于呼和浩特市中部以中山路为代表的现代商业文化区域。

  整体保护各类历史建筑、街道空间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各异的宗教建筑和配套公共建筑、路网布局形式、街巷空间尺度、周边环境氛围。保护重要的召庙、街道等公共空间资源,延续整体的城市历史文化脉络。保护特色文化活动、传统商业的保护、传统地名等非物质内容。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的类型、环境特征和使用状况,采取分层次、分区域、分级别的分类保护方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合理利用、兼顾发展,允许对一些建筑风貌不明显、建筑质量差的地段进行改造,完善功能及布局,优化地区环境品质和空间景观,更新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消极保护状态,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的使用要求,提高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形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平衡、有序、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尊重历史的原真性,强化街区的独特性。对有历史文化环境价值的建筑、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绿化等真实的历史遗存和信息应尽可能的予以保护和保留,并强化其特色,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和吸引力。

  全力保护街区历史文化资源;突出民族特色和文化特色;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功能;塑造有活力、有特色、人性化的街道空间;提升中心城区土地价值。

  对于物质空间特色的保护,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环境特色出发,同时参照现存的历史信息的类型和特点,将保护对象分为以下几项: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严格保护或恢复;明确其他类型建筑的风貌特征与整治要求,包括建筑物高度及其界面、风格特色等。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为大召、席力图召;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9处,分别为大盛魁、元盛德、惠丰轩、小召牌楼、巧尔齐召家庙、财神庙、土默特文庙大成殿、弘庆召、观音庙。

  充分保护传统空间布局,增加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加强历史街巷空间联系,延续历史脉络,维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

  街区的公共活动空间主要有三类:街巷空间、广场、公共绿地。规划应充分保护塞上老街、大召前街等区域现有的街巷空间,大召、席力图召前广场,大召周边绿地。

  保护街区内传统召庙的宗教建筑群、商业街的路网格局,保护大召、席力图召、塞上老街等区域的特色建筑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地块大小、建筑尺度和街巷布局形式。

  规划应保护历史形成的各类型的社会文化与生活环境,保护众多的沿街绿化、古树名木与其它绿化环境。

  规划应保护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

  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和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商业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符合当地民族生活习惯的、具有明显特色且不断继承发扬的商业、服务业。传统商业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和老字号的恢复与保护两个方面。

  规划区内主要保护塞上老街传统商业街的历史氛围,继承和发扬传统商业文化的精髓。传统行业和老字号,以食品、餐饮、皮革与金属制品为主。

  传统地名是以地名为载体在其内涵与相邻文化如历史、地域、民族、宗教、语言等交叉发展中形成的,承载着诸多文化信息的文化地名系统。

  塞上老街、圪料街等传统地名是当地传承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个体地域特点的称谓,应当进行保护。

  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为规划范围以外,原“归化城”区域(约220公顷)。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划控制图则的相关规定。

  ①    核心保护范围是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建筑较为集中,空间格局保存完好、历史文化特征明显、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地带。

  ②    确定塞上老街-大召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为8.84公顷,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为3.96公顷;塞上老街-大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面积为26.44公顷,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面积为14.32公顷。

  ①       严格保护街区原有空间格局,保护街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与色彩。

  ②    禁止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扩建活动。禁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街巷和古树名木等。

  ③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但恢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道或街巷建筑,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恢复建筑、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④    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高度、退线、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必须与周边保护建筑相协调,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的可识别性。其中,新增设施高度不得超过10米。

  ⑤    对区内历史建筑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原则上对历史建筑不得拆除。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⑥    不得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和街巷进行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道路街道格局和景观特征。

  ⑦    严格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院落、绿化、小品、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对街道环境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或恢复沿街的历史景观特征和历史景观要素,与历史环境相冲突的环境要素必须进行整修改造。

  ①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或构筑物的高度应通过视线分析确定,不得破坏街区空间环境。新建建筑高度整体不超过18米,且并不影响主要景观视线。

  ②    直接与核心保护范围相邻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或构筑物应当在建筑体量、空间布局、色彩、材料等方面与街区的历史风貌特征相协调。

  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构筑物在整体风格及建筑体量、色彩、材料等不得与历史文化街区相冲突;

  ②       易引发大量人流、车流的开发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持适当距离;

  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四类: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引导建筑、整治引导建筑、拆除引导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1处。

  ①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保护。

  ②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③   在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

  保护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①    对保护引导建筑应当以保留的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并应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使用,确因规划需要也可以进行扩建、改建和拆除,但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②    保护引导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整治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存在不协调的建筑物kb体育、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①    对整治引导建筑应当以整治的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对建筑质量尚好且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负面影响较小的建筑可以通过改变建筑色彩、屋顶形式等整治措施,使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对传统建筑风貌负面影响较大,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层、局部拆除等整治措施,使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②    整治引导建筑的改造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拆除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①    对拆除引导建筑可按照建议拆除、必须拆除两种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对传统风貌负面影响较大,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更新改造予以拆除,新建建筑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对危棚、简屋及违章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②    拆除引导建筑的建设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本次规划将沿线不可移动文物及保护引导建筑相对集中、历史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适宜(一般未经拓宽)、道路绿化良好的城市道路确定为历史街道;历史街道周边体现历史风貌的通道(一般为步行通道)确定为历史街巷。

  保留型历史街道:街道沿线保护建筑分布集中,历史文化特色十分明显,街道路网格局、尺度和线形均需要进行保护。

  恢复型历史街道:原有街道两侧保护建筑较少或基本灭失,街道需要重新建设,但对道路的路网格局、尺度和线型进行恢复。

  整治型历史街道:街道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非保护类建筑和开发地块,道路或建筑需进行整治以与保护要求相协调。

  ①    保留型历史街道应维持现有走向、线型及宽度。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道路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应当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和转弯半径,不得拓宽或压缩。

  ②    恢复型、整治型历史街道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除保护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外,可根据沿线保护建筑的位置、交通、行道树、绿化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③    历史街道两侧的院墙或建筑局部附属建筑应贴地块边界线建造,两侧界面除街道出入口外,应保持连续,以维持道路的尺度和界面的完整。

  ④    历史街道沿线新建、改造地块的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应当与周边保护建筑相协调。

  ⑤    历史街道沿线应保护好原有良好的庭院、绿化、古树名木、有特色的围墙、路面铺装、街道家俱、行道树等。

  ⑥    本规划将街区内的塞上老街、大召前街划定为保留型历史街道;将圪料街、小东街划定为恢复型历史街道;将大召西夹道、文庙街、东兴旺巷、三贤庙巷划定为整治型历史街道。

  ①       历史街巷应维持现有走向、线型及宽度,不允许任意拓宽或取消。

  ②       历史街巷应维持并恢复两侧沿街建筑历史形成的高度和景观特征。

  ③       本规划将塞上老街、大盛魁、圪料街周边的街巷划分为历史街巷。

  六线即红线、橙线、绿线、蓝线、黄线和紫线,均为强制性内容,本规划不涉及蓝线)“红线”控制规定

  ①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与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②    严禁在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本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④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适当的建筑红线。建筑红线按呼和浩特市有关规定确定。

  ⑤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出现冲突,应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为准,并按照保护规定对建筑、环境等保护对象进行保护。

  ⑥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道路红线。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个别道路红线进行调整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调整方案,报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之后实施。

  ①    橙线范围内的中小学托幼、社区中心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进行设置,其中若历史文化街区内居住区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的,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居住组团要求配置。

  ②    橙线范围内医院、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按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进行设置,不得改作他用或进行商业开发。

  ③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橙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①    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②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③    单位绿化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施行)的标准。

  ④    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依法调整规划,并相应调整绿线。调整后的绿线,应当随调整后的规划一并报批。

  ①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规划一并报批。

  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③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④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①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的拆除、开发、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③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④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紫线的,需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紫线)建设范围控制规定

  ①       在规划确定的需要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内的地区。

  ②       在需要拆除的“整治引导建筑”或“拆除引导建筑”被拆除之后的地区。

  若在上述两个范围之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规划区各类建设用地,除主导功能之外,允许兼容一定的与主导功能不相冲突的其它功能。

  ①    核心保护范围内各街坊新建、改建、扩建后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街坊内现有地上建筑面积。

  ②    各街坊规划建筑面积按“用地规划控制图则”要求进行控制,确需调整建筑面积指标的,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①   在街区内按照原位置、原高度、原面积、原体量进行改建和恢复的建筑,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间距。

  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日照间距应不低于原有建筑日照间距,并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设计规范。

  ①    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用地规划控制图则”要求。

  ②    各街坊规划建筑密度按本规划“用地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确需调整建筑密度指标的,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②       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照相关法规部分计入绿化指标。

  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部分,其中“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是根据规划区基本情况指定的普遍性高度控制要求框架,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该框架的指导下通过“保护范围建筑高度控制图”和“用地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做出的具体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要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①    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高度以1--3层为主,新增设施高度不超过10米。

  ②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距离核心保护范围较近的地段,建筑高度控制应较为严格,新建建筑高度整体不超过18米,且并不影响主要景观视线。

  ③    风貌协调区内建筑高度控制以不超过现状高度为主要原则。紧邻历史文化街区的地区新建建筑高度主要控制在18米,其他地区结合现状及具体建设情况分别控制在30米和50米。

  ②    本街坊或相邻街坊有保护建筑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线应与相邻周边保护建筑退线保持一致。

  ③    除以上规定之外,如有特殊景观需求,可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建筑退线)建筑贴建控制规定

  ⑤    若与历史建筑贴建,需对历史建筑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及贴建建筑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④    新建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协调,建议采用传统商业、居住建筑的建筑风格。建筑体量过大的项目,建筑空间布局特征应兼顾周边建筑的布局形式,采用局部退让等方法,并尽可能采用具有街区特色的建筑语言和细部特征。

  ①    建筑表面色彩的主色调应与周边原有特征相一致,包括:亮灰、砖红、浅淡的暖色及其他柔和的颜色。

  ②    禁止使用与本地区原有风格不一致的颜色,特别是除灰色系以外的冷色或耀眼华丽的颜色。

  ①    建筑的表面材料必须与周边的传统材料和谐一致,包括:天然材料如砖、石材、有质感的抹灰或类似效果的其他材料等,但建筑的沿街面不宜完全采用石材。

  ②    一层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最多不宜超过40%采用玻璃或其他类似于玻璃的材料。

  ③    禁止使用与本地区现存特征不一致的表面材料,包括:墙体、屋顶均不得使用金属板;不得使用任何镜面玻璃或高反射性材料。

  ①    街道:保持步行道舒适的宽度和铺装品质,尽量减小道路的转弯半径以方便行人通过。每条街道选择相同的树种并以适当间距连续种植,各用户单位不得砍伐门前树木用以增加停车场地。

  ②    院落和围墙:核心保护范围内恢复历史街道或街巷建筑,其院落和围墙应与建筑统一做整体考虑,与主体建筑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围墙的沿街部分必须与相邻现有其他建筑围墙保持同一水平线上。若设立封闭的围墙,应考虑到行人的舒适度和视觉愉悦,应以材料的质感或其它精细的处理手法丰富围墙的街道表情。新建通透围墙的高度不宜大于1.8米,新建封闭围墙的高度不宜大于2.0米。

  ③    环境装饰:建筑和院落可以以得体的方式进行装饰,使得街道景观更加富有层次,包括:自然的植物、阳伞、遮阳蓬、座椅等,装饰程度应与建筑的特征和周边环境相吻合。

  ④    铺装:铺装形式和色彩应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并应与整体环境协调,铺装材料可具有多样性。不能使用大面积釉光面和磨光面的铺装面材,宜选用平整防滑的铺装材料。

  ①    维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除临时绿地外,保留所有公共绿地。

  ⑥    在大召、席力图召周边结合广场改造增加绿化种植面积,在塞上老街周边增加建筑旁绿地,在小东街、圪料街周边增加公共绿地。

  ③    提出“公共步行通道”的设置建议,与现有公共空间系统构建有机的联系。

  ④    创造条件逐步将占地较大、建筑密度较低、绿化条件良好的单位部分开放空间作为城市公共空间。

  ⑤    采用生活化、多样化的广场组织:充分保护传统空间布局,增加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加强历史街巷空间联系,延续历史脉络。

  ①    以满足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指标。

  ②    社会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地区级、社区级三个等级。其中市级设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地区级设施根据行政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在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考虑,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配置,并重点结合周边地区的设施统筹考虑。

  ③    以满足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指标。新建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餐饮3个、便利店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旅馆2个、综合娱乐2个、文化活动中心1个、公共厕所3个等。

  ①       以满足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为前提,确定基础教育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指标。

  ②    基础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和托幼。规划区内原有1所初中,3所小学,规划建议将小召小学进行迁并,另外2所小学进行保留,高中及托幼可利用周边居住区教育设施。

  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有主干路2条,次干路3条,支路8条,其规划路网形态充分尊重现状,在现状的基础上加以优化,窄路密网型。具体规划内容如下:

  大东街:规划为次干路,红线(分隔带)-22(机动车道)-2(分隔带)-4.5(非机动车道)-2.5(人行道)。

  ①       本次规划采用平面坐标系为呼和浩特市坐标系,高程系为呼和浩特市高程基准。

  规划区内规划7处公共停车场,其中地面公共停车场6处,占地面积共约1.3公顷;结合广场绿地规划地下停车场1处,面积约10000平方米。

  本规划区内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设置在次要道路上,不得在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引道处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距主要交叉口距离应大于80米,对于必须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地块出入口实行右转进出交通管制。

  规划区供水由呼和浩特市各水厂联合供给,到规划期末,呼和浩特市供水以地表水为主,限制开采地下水。

  规划区污水排入辛辛板污水处理厂,辛辛板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30万立方米/日。

  规划区电力引自现状友谊110 千伏变电站,为保证供电可靠性,要求由双回线路供电,以做到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供电。

  规划区内根据用电负荷分布建设开闭站和10千伏变电站,10千伏变电站规模可选用:2×630kVA/座或2×800kVA/座,大型公建和工业用电自设红号专用变电站。

  规划区电网电压采用标准:送电电压110千伏;中压配电电压10千伏;低压配电电压380/220伏。

  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在规划区规划道路上敷设10千伏电力电缆,主要电网成环状,使得电网能安全持续的供电。

  规划区北侧规划邮政所覆盖本规划区,满足居民需要,承接收发信件、汇款、报刊发行、邮寄包裹、特快传递等各项服务。

  呼和浩特市燃气规划以天然气为主,气源引自位于鄂尔多斯盆地中部的长庆气田,中压管网由呼和浩特市各高中压调压站引出,沿规划区主次干路布置。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米。

  为节约能源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规划,呼和浩特市采取集中供热的方式,规划区由呼和浩特市热电厂供给,保留现状富泰热力公司,远期作为调峰锅炉房。根据供热负荷预测,结合规划区规划布局,布置热交换站的数量、规模、位置,按每5~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座,热交换站位置要安排于热负荷中心。

  规划区内主要疏散通道为大南街、大东街、西顺城路、鄂尔多斯大街、文庙街,次要疏散通道为德胜街、三贤庙巷、东兴旺巷、三关街、新生街、大召西夹道、塞上老街、大召前街。

  规划区内严格按规划配置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学校操场等,按照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设施,设置应急避难标示牌,满足居民应急避难的需要。

  规划区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力、医疗救护、消防和灾后指挥部kb体育,做为城市抗震重点防护目标。规划设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负责制订应急方案、统一指挥人员撤散和重要物资转移。指挥中心应建有人防地下室,配备双线通讯线路、专用电话线)人防规划

  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要有利于防空防灾,交通设施建设应有利于平时通行和战时或灾害发生时的疏散机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抓好重要经济目标、重点目标的防护,确保战争潜力和减少次生灾害。

  按照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加快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并完善医疗、物资储备等配套设施,以满足战时掩蔽人员的生活保障要求。

  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按照“远近结合、上下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综合开发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地下空间的防灾特性进行主动防灾,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下防护空间体系。

  规划区属现状消防二中队管辖范围。结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特殊要求,开展专项研究并建立消防应急方案。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配备通讯联络设施,提高消防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合理规划建设区内道路,保证消防车道的通畅。

  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采用“集中接警”与“分散报警”相结合的方式,健全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站应同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部门以及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设有专线名词解释

  保留:在非整体拆除的前提下,保持现有建筑原貌、原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修缮和维修行为。

  维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维持其正常使用功能的非改建性建造行为。

  修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设计建筑内外的建筑构件、建筑装饰、建筑色彩和建筑材料局部或整体更换的建造活动。

  迁移:对现有建筑物在不改变其建筑原貌、建筑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前提下,改变建筑物基底位置的重建行为。

  恢复: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按原高度体量建设并保留原有特色的建筑立面、构件及其它风貌要素的建造行为。

  整体拆除:对现有建筑物的地上部分实施整体拆除或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实施全部拆除的行为。

  扩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扩大建筑面积、扩大占地面积以及增加建筑高度的建设行为。

  改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非整体拆除的前提下,或改变建筑物布局、或改变建筑物结构、或改变建筑物外观的建造行为。

  种植绿化:将现状非绿化用地转变为绿化用地。在该范围中除了小品建筑物和构筑物之外,不得建造其它建筑。

  社会服务设施:指公共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福利、教育科研等公益性的配套服务设施,不包括行政、商业办公等设施。

  保护引导建筑:指建筑质量尚好且与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规划建议保持现有建筑原貌,可以在保留原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修缮和维修。

  整治引导建筑:指对街区传统风貌负面影响较小的建筑,规划建议通过改变建筑立面形式、屋顶形式、减层、局部拆除等整治措施,使其与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

  拆除引导建筑:指对街区传统风貌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建筑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更新改造予以拆除,新建建筑应与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

  为了贯彻呼和浩特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提升街区环境品质,完善街区综合功能,特开展《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编制工作。

  本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规划,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的整体保护及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年11月16日起实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以大召为代表的主要宗教建筑,采用藏汉式庙形制,同时借鉴传统中式庙宇特色,整体带有鲜明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佂。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的类型、环境特征和使用状况,采取分层次、分区域、分级别的分类保护方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合理利用、兼顾发展,允许对一些建筑风貌不明显、建筑质量差的地段进行改造,完善功能及布局,优化地区环境品质和空间景观,更新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消极保护状态,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的使用要求,提高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形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平衡、有序、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对于物质空间特色的保护,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环境特色出发,同时参照现存的历史信息的类型和特点,将保护对象分为以下几项: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严格保护或恢复;明确其他类型建筑的风貌特征与整治要求,包括建筑物高度及其界面、风格特色等。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为大召、席力图召;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9处,分别为大盛魁、元盛德、惠丰轩、小召牌楼、巧尔齐召家庙、财神庙、土默特文庙大成殿、弘庆召、观音庙。

  规划应保护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

  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和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商业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符合当地民族生活习惯的、具有明显特色且不断继承发扬的商业、服务业。传统商业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和老字号的恢复与保护两个方面。

  规划区内主要保护塞上老街传统商业街的历史氛围,继承和发扬传统商业文化的精髓。传统行业和老字号,以食品、餐饮、皮革与金属制品为主。

  传统地名是以地名为载体在其内涵与相邻文化如历史、地域、民族、宗教、语言等交叉发展中形成的,承载着诸多文化信息的文化地名系统。

  塞上老街、圪料街等传统地名是当地传承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个体地域特点的称谓,应当进行保护。

  ①       严格保护街区原有空间格局,保护街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与色彩。

  ②    禁止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扩建活动。禁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街巷和古树名木等。

  ③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但恢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道或街巷建筑,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恢复建筑、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④    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高度、退线、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必须与周边保护建筑相协调,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的可识别性。其中,新增设施高度不得超过10米。

  ⑤    对区内历史建筑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原则上对历史建筑不得拆除。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⑥    不得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和街巷进行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道路街道格局和景观特征。

  ⑦    严格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院落、绿化、小品、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对街道环境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或恢复沿街的历史景观特征和历史景观要素,与历史环境相冲突的环境要素必须进行整修改造。

  ①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或构筑物的高度应通过视线分析确定,不得破坏街区空间环境。新建建筑高度整体不超过18米,且并不影响主要景观视线。

  ②    直接与核心保护范围相邻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或构筑物应当在建筑体量、空间布局、色彩、材料等方面与街区的历史风貌特征相协调。

  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构筑物在整体风格及建筑体量、色彩、材料等不得与历史文化街区相冲突;

  ②       易引发大量人流、车流的开发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持适当距离;

  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四类: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引导建筑、整治引导建筑、拆除引导建筑。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1处。

  ①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保护。

  ②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③   在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

  保护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①    对保护引导建筑应当以保留的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并应进行合理的维修和使用,确因规划需要也可以进行扩建、改建和拆除,但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②    保护引导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整治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存在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①    对整治引导建筑应当以整治的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对建筑质量尚好且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负面影响较小的建筑可以通过改变建筑色彩、屋顶形式等整治措施,使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对传统建筑风貌负面影响较大,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层、局部拆除等整治措施,使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②    整治引导建筑的改造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拆除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①    对拆除引导建筑可按照建议拆除、必须拆除两种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对传统风貌负面影响较大,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更新改造予以拆除,新建建筑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对危棚、简屋及违章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②    拆除引导建筑的建设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本次规划将沿线不可移动文物及保护引导建筑相对集中、历史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适宜(一般未经拓宽)、道路绿化良好的城市道路确定为历史街道;历史街道周边体现历史风貌的通道(一般为步行通道)确定为历史街巷。

  保留型历史街道:街道沿线保护建筑分布集中,历史文化特色十分明显,街道路网格局、尺度和线形均需要进行保护。

  恢复型历史街道:原有街道两侧保护建筑较少或基本灭失,街道需要重新建设,但对道路的路网格局、尺度和线型进行恢复。

  整治型历史街道:街道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非保护类建筑和开发地块,道路或建筑需进行整治以与保护要求相协调。

  ①    保留型历史街道应维持现有走向、线型及宽度。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道路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应当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和转弯半径,不得拓宽或压缩。

  ②    恢复型、整治型历史街道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除保护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外,可根据沿线保护建筑的位置、交通、行道树、绿化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③    历史街道两侧的院墙或建筑局部附属建筑应贴地块边界线建造,两侧界面除街道出入口外,应保持连续,以维持道路的尺度和界面的完整。

  ④    历史街道沿线新建、改造地块的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应当与周边保护建筑相协调。

  ⑤    历史街道沿线应保护好原有良好的庭院、绿化、古树名木、有特色的围墙、路面铺装、街道家俱、行道树等。

  ⑥    本规划将街区内的塞上老街、大召前街划定为保留型历史街道;将圪料街、小东街划定为恢复型历史街道;将大召西夹道、文庙街、东兴旺巷、三贤庙巷划定为整治型历史街道。

  ①       历史街巷应维持现有走向、线型及宽度,不允许任意拓宽或取消。

  ②       历史街巷应维持并恢复两侧沿街建筑历史形成的高度和景观特征。

  ③       本规划将塞上老街、大盛魁、圪料街周边的街巷划分为历史街巷。

  六线即红线、橙线、绿线、蓝线、黄线和紫线,均为强制性内容,本规划不涉及蓝线)“红线”控制规定

  ①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与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②    严禁在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本规划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④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适当的建筑红线。建筑红线按呼和浩特市有关规定确定。

  ⑤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出现冲突,应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为准,并按照保护规定对建筑、环境等保护对象进行保护。

  ⑥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道路红线。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个别道路红线进行调整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作出调整方案,报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之后实施。

  ①    橙线范围内的中小学托幼、社区中心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进行设置,其中若历史文化街区内居住区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的,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居住组团要求配置。

  ②    橙线范围内医院、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按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进行设置,不得改作他用或进行商业开发。

  ③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橙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①    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②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③    单位绿化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施行)的标准。

  ④    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依法调整规划,并相应调整绿线。调整后的绿线,应当随调整后的规划一并报批。

  ①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规划一并报批。

  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③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④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①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的拆除、开发、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③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④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紫线的,需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紫线)建设范围控制规定

  ①       在规划确定的需要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内的地区。

  ②       在需要拆除的“整治引导建筑”或“拆除引导建筑”被拆除之后的地区。

  若在上述两个范围之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规划区各类建设用地,除主导功能之外,允许兼容一定的与主导功能不相冲突的其它功能。

  ①    核心保护范围内各街坊新建、改建、扩建后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街坊内现有地上建筑面积。

  ②    各街坊规划建筑面积按“用地规划控制图则”要求进行控制,确需调整建筑面积指标的,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①   在街区内按照原位置、原高度、原面积、原体量进行改建和恢复的建筑,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间距。

  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日照间距应不低于原有建筑日照间距,并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设计规范。

  ①    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用地规划控制图则”要求。

  ②    各街坊规划建筑密度按本规划“用地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确需调整建筑密度指标的,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②       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照相关法规部分计入绿化指标。

  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部分,其中“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是根据规划区基本情况指定的普遍性高度控制要求框架,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该框架的指导下通过“保护范围建筑高度控制图”和“用地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做出的具体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要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①    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高度以1--3层为主,新增设施高度不超过10米。

  ②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距离核心保护范围较近的地段,建筑高度控制应较为严格,新建建筑高度整体不超过18米,且并不影响主要景观视线。

  ③    风貌协调区内建筑高度控制以不超过现状高度为主要原则。紧邻历史文化街区的地区新建建筑高度主要控制在18米,其他地区结合现状及具体建设情况分别控制在30米和50米。

  ②    本街坊或相邻街坊有保护建筑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线应与相邻周边保护建筑退线保持一致。

  ③    除以上规定之外,如有特殊景观需求,可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建筑退线)建筑贴建控制规定

  ⑤    若与历史建筑贴建,需对历史建筑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及贴建建筑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④    新建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协调,建议采用传统商业、居住建筑的建筑风格。建筑体量过大的项目,建筑空间布局特征应兼顾周边建筑的布局形式,采用局部退让等方法,并尽可能采用具有街区特色的建筑语言和细部特征。

  ①    建筑表面色彩的主色调应与周边原有特征相一致,包括:亮灰、砖红、浅淡的暖色及其他柔和的颜色。

  ②    禁止使用与本地区原有风格不一致的颜色,特别是除灰色系以外的冷色或耀眼华丽的颜色。

  ①    建筑的表面材料必须与周边的传统材料和谐一致,包括:天然材料如砖、石材、有质感的抹灰或类似效果的其他材料等,但建筑的沿街面不宜完全采用石材。

  ②    一层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最多不宜超过40%采用玻璃或其他类似于玻璃的材料。

  ③    禁止使用与本地区现存特征不一致的表面材料,包括:墙体、屋顶均不得使用金属板;不得使用任何镜面玻璃或高反射性材料。

  ①    街道:保持步行道舒适的宽度和铺装品质,尽量减小道路的转弯半径以方便行人通过。每条街道选择相同的树种并以适当间距连续种植,各用户单位不得砍伐门前树木用以增加停车场地。

  ②    院落和围墙:核心保护范围内恢复历史街道或街巷建筑,其院落和围墙应与建筑统一做整体考虑,与主体建筑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围墙的沿街部分必须与相邻现有其他建筑围墙保持同一水平线上。若设立封闭的围墙,应考虑到行人的舒适度和视觉愉悦,应以材料的质感或其它精细的处理手法丰富围墙的街道表情。新建通透围墙的高度不宜大于1.8米,新建封闭围墙的高度不宜大于2.0米。

  ③    环境装饰:建筑和院落可以以得体的方式进行装饰,使得街道景观更加富有层次,包括:自然的植物、阳伞、遮阳蓬、座椅等,装饰程度应与建筑的特征和周边环境相吻合。

  ④    铺装:铺装形式和色彩应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并应与整体环境协调,铺装材料可具有多样性。不能使用大面积釉光面和磨光面的铺装面材,宜选用平整防滑的铺装材料。

  ①    维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除临时绿地外,保留所有公共绿地。

  ⑥    在大召、席力图召周边结合广场改造增加绿化种植面积,在塞上老街周边增加建筑旁绿地,在小东街、圪料街周边增加公共绿地。

  ③    提出“公共步行通道”的设置建议,与现有公共空间系统构建有机的联系。

  ④    创造条件逐步将占地较大、建筑密度较低、绿化条件良好的单位部分开放空间作为城市公共空间。

  ⑤    采用生活化、多样化的广场组织:充分保护传统空间布局,增加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加强历史街巷空间联系,延续历史脉络。

  ①    以满足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指标。

  ②    社会服务设施分为市级、地区级、社区级三个等级。其中市级设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地区级设施根据行政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在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考虑,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配置,并重点结合周边地区的设施统筹考虑。

  ③    以满足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指标。新建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餐饮3个、便利店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旅馆2个、综合娱乐2个、文化活动中心1个、公共厕所3个等。

  ①       以满足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为前提,确定基础教育设施的布局及用地指标。

  ②    基础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和托幼。规划区内原有1所初中,3所小学,规划建议将小召小学进行迁并,另外2所小学进行保留,高中及托幼可利用周边居住区教育设施。

  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有主干路2条,次干路3条,支路8条,其规划路网形态充分尊重现状,在现状的基础上加以优化,窄路密网型。具体规划内容如下:

  大东街:规划为次干路,红线(分隔带)-22(机动车道)-2(分隔带)-4.5(非机动车道)-2.5(人行道)。

  ①       本次规划采用平面坐标系为呼和浩特市坐标系,高程系为呼和浩特市高程基准。

  规划区内规划7处公共停车场,其中地面公共停车场6处,占地面积共约1.3公顷;结合广场绿地规划地下停车场1处,面积约10000平方米。

  本规划区内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设置在次要道路上,不得在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引道处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距主要交叉口距离应大于80米,对于必须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地块出入口实行右转进出交通管制。

  规划区供水由呼和浩特市各水厂联合供给,到规划期末,呼和浩特市供水以地表水为主,限制开采地下水。

  规划区污水排入辛辛板污水处理厂,辛辛板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30万立方米/日。

  规划区电力引自现状友谊110 千伏变电站,为保证供电可靠性,要求由双回线路供电,以做到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供电。

  规划区内根据用电负荷分布建设开闭站和10千伏变电站,10千伏变电站规模可选用:2×630kVA/座或2×800kVA/座,大型公建和工业用电自设红号专用变电站。

  规划区电网电压采用标准:送电电压110千伏;中压配电电压10千伏;低压配电电压380/220伏。

  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在规划区规划道路上敷设10千伏电力电缆,主要电网成环状,使得电网能安全持续的供电。

  规划区北侧规划邮政所覆盖本规划区,满足居民需要,承接收发信件、汇款、报刊发行、邮寄包裹、特快传递等各项服务。

  呼和浩特市燃气规划以天然气为主,气源引自位于鄂尔多斯盆地中部的长庆气田,中压管网由呼和浩特市各高中压调压站引出,沿规划区主次干路布置。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置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米。

  为节约能源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规划,呼和浩特市采取集中供热的方式,规划区由呼和浩特市热电厂供给,保留现状富泰热力公司,远期作为调峰锅炉房。根据供热负荷预测,结合规划区规划布局,布置热交换站的数量、规模、位置,按每5~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座,热交换站位置要安排于热负荷中心。

  规划区内主要疏散通道为大南街、大东街、西顺城路、鄂尔多斯大街、文庙街,次要疏散通道为德胜街、三贤庙巷、东兴旺巷、三关街、新生街、大召西夹道、塞上老街、大召前街。

  规划区内严格按规划配置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学校操场等,按照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设施,设置应急避难标示牌,满足居民应急避难的需要。

  规划区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力、医疗救护、消防和灾后指挥部,做为城市抗震重点防护目标。规划设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负责制订应急方案、统一指挥人员撤散和重要物资转移。指挥中心应建有人防地下室,配备双线通讯线路、专用电话线)人防规划

  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要有利于防空防灾,交通设施建设应有利于平时通行和战时或灾害发生时的疏散机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抓好重要经济目标、重点目标的防护,确保战争潜力和减少次生灾害。

  按照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加快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并完善医疗、物资储备等配套设施,以满足战时掩蔽人员的生活保障要求。

  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按照“远近结合、上下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综合开发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地下空间的防灾特性进行主动防灾,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下防护空间体系。

  规划区属现状消防二中队管辖范围。结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特殊要求,开展专项研究并建立消防应急方案。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配备通讯联络设施,提高消防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合理规划建设区内道路,保证消防车道的通畅。

  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采用“集中接警”与“分散报警”相结合的方式,健全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站应同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部门以及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设有专线名词解释

  保留:在非整体拆除的前提下,保持现有建筑原貌、原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修缮和维修行为。

  维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维持其正常使用功能的非改建性建造行为。

  修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设计建筑内外的建筑构件、建筑装饰、建筑色彩和建筑材料局部或整体更换的建造活动。

  迁移:对现有建筑物在不改变其建筑原貌、建筑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前提下,改变建筑物基底位置的重建行为。

  恢复: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按原高度体量建设并保留原有特色的建筑立面、构件及其它风貌要素的建造行为。

  整体拆除:对现有建筑物的地上部分实施整体拆除或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实施全部拆除的行为。

  扩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扩大建筑面积、扩大占地面积以及增加建筑高度的建设行为。

  改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非整体拆除的前提下,或改变建筑物布局、或改变建筑物结构、或改变建筑物外观的建造行为。

  种植绿化:将现状非绿化用地转变为绿化用地。在该范围中除了小品建筑物和构筑物之外,不得建造其它建筑。

  社会服务设施:指公共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福利、教育科研等公益性的配套服务设施,不包括行政、商业办公等设施。

  保护引导建筑:指建筑质量尚好且与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规划建议保持现有建筑原貌,可以在保留原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修缮和维修。

  整治引导建筑:指对街区传统风貌负面影响较小的建筑,规划建议通过改变建筑立面形式、屋顶形式、减层、局部拆除等整治措施,使其与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

  拆除引导建筑:指对街区传统风貌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建筑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更新改造予以拆除,新建建筑应与街区传统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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